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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阳集团tyc234cc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

 学院各单位:

《太阳集团tyc234cc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太阳集团tyc234cc2024年第九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学院各单位组织师生学习并准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太阳集团tyc234cc

20241126


 

太阳集团tyc234cc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和《太阳成集团tyc234cc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237号),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太阳集团tyc234cc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太阳集团tyc234cc设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实验室安全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全面领导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挂靠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督查各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包括各种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措施等);

(三)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与各实验室签署《太阳集团tyc234cc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五)组织学院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

(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落实每间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七)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房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确保本实验室所开展实验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

(二)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好学生安全员,落实本实验室安全责任。

(三)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规范操作培训,对学生实验方案进行安全性审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相应备案;

(五)加强实验室文化建设,督促学生做好实验室清洁卫生和内务管理;

(六)配备必要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督促实验室人员做好实验过程中个人防护;

(七)协助学院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第六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

(二)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  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学院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和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技术人员是所负责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做好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与管理

第八条  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师及新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安全考试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才能获准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一经发现未通过安全考试,擅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老师和学生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责停实验室。

第九条  院外学生及来院访学的科研人员,应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向学院进行报备,并督促其接受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方可获准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室工作的院外人员,学院视情节对所在实验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和一定处罚,屡犯不改者,责停实验室。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药品安全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含气体)和管制类药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管制类化学品购买使用必须经学校审批,公安等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存放总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化学性质设置专用空间,科学有序、分类存放,不得固液混放、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应至少两人在场。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专柜储存,台账清晰。易制爆化学品应存量合规,双人双锁管理。管制类化学品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做好台账记录。

第五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采集)、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规范实验动物的采购管理,确保开展实验的动物为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动物,规范实验操作,做好实验动物尸体的规范处理;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实验室饲养实验动物。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学院责停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安全操作和废弃物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按照不同学科实验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实验过程中严禁离岗。实验结束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实验试剂和药品包装物上须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如确需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试剂标签。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置实验废弃物存放区,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张贴标签,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废弃物处置由各实验室在学校设备处平台上自行申报,由学校统一上门处置。

第七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应制定标准操作规程(SOP)及应急预案并在醒目处张贴上墙,实验人员应熟悉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所涉及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理措施,在通过培训后,按照指导规程进行实验。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状态,使用高压灭菌锅等压力容器,必须接受学校指定的业务培训,获得相关从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应在周围布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好;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合理的实验辅助设施,防止意外发生。使用加热设备时,温度较高的实验须有专人值守或有实时监控措施。加热设备内禁止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

第八章 水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不得乱接、乱拉电线;插线板须做好固定,不得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不得私拉乱接,不得放在通风橱内,不得放在靠近水源、火源或挥发性试剂等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得直接置于地面。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配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须匹配,未经学院允许,不得私自改装。

第二十五条 电器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第二十六条 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需向学院申请。

第二十七条 配电箱应张贴警示标识,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废液桶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第九章 气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集中供气的实验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分散供气实验室,气瓶应合理固定,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危险气体气瓶应置于室外。每个气瓶均需悬挂状态标签,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第三十条 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 气体管路应选择合适材质,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标识正确。

第三十二条 氨气等有毒气体在使用时须配置专门的气瓶、气管、气密软管和适当的气体控制装置等设备,实验室内应有充足的通风设备,实验人员需戴防毒面具、手套和护目镜等防护设备,并避免与易产生易燃易爆物的其他气体或化学品混合使用。

第十章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配备必要的灭火毯、沙箱、烟雾报警、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每个楼层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用品。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学院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循标准实验流程,严禁在非实验室区域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一章 实验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每间实验房间必须落实环境和安全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设施、药品柜等家具应布局合理,妥善管理。完全无法修复损坏设备、过期试剂药品应及时申请报废,妥善处置。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天及时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保持实验台面和地面清洁整齐。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内外禁止堆放杂物,所在楼道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对放置于楼道的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一经发现楼道堆放物品,拒不整改者,学院对该堆放有处置权。

第三十九条 严禁将食物、饮料等私人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四十条 严禁封堵实验室的可视窗,以便巡视。

 

第十二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各实验室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学院和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1.学院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2.学院每周对实验室进行 1次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检查结果纳入实验室安全考核。

3.各实验室责任人、安全员应安排督促值班人员每天对实验室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由实验室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或卫生问题,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督促尽快完成整改;实验室无法自行整改的,实验室负责人应尽快上报,由学院或学院报学校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三章 实验室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年将对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安全与卫生工作突出者予以奖励。对于安全隐患或卫生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实验室将视严重程度取消一定时长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使用权限。对于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屡教不改的,学院扣发相关责任老师年度绩效,取消相关师生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参照太阳成集团tyc234cc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太阳集团tyc234cc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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